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543号
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雁卿,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科祥大厦**。
委托代理人宋龙,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技术工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div>
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与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创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4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为128万元。2012年1月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被告再次向原告购买一批货物,价款为100万元。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多年来,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尚欠原告955049.6元未支付。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5504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泽公司未提出答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通过审理、原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1年12月24日,原告合创公司与被告金泽公司签订了编号为JZLYS-YB01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金泽公司购买原告合创公司的气动隔膜阀102个,价款为128万元。2012年1月9日,原告合创公司与被告金泽公司签订了编号为JZLYS-YB03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金泽公司购买原告合创公司的质量流量计8台、涡街流量计15台等产品,价款为100万元。之后,原告合创公司向被告金泽公司交付了货物。2014年6月,原告合创公司与被告金泽公司对账,被告金泽公司剩余货款955049.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金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合创公司与被告金泽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合创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的义务,被告金泽公司尚未支付原告合创公司剩余货款955049.6元,其应予支付。本院对原告合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9550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1元,由被告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郝树勇
代理审判员 贾东君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媛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