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柳州鑫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300号
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南路合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鑫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鑫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为1588.5元,由原告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