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

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小公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4220133099,申请人为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为2012年3月16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合创自动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