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西辅道**。
法定代表人苟锐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发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0,4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22,650元,共计12,842,650元。二、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1,120.52元。三、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承担本案执行费82,4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遂作出(2019)陕01执5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无有价证券、无机动车辆、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74,293.28元依法扣划至本院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
2.对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3.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中路××楼××单元××室房产,面积:55.02平方米(产权证号宁房私字第1-08192号)。
综上,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在发现海南州光科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晶琦
审判员  王连军
审判员  孙 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