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卓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49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卓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卓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卓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