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02民初451号
原告:***,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