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5执保38号
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C座31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149717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33874172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星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开发区5417㎡医疗卫生用地的使用权(岚政地字(201*)**号)及住院楼-1/11F共10227㎡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地字第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建字第20**-0**1号)所有权予以查封。该案于2020年8月4日移交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对被申请人岚皋县兴皋医院有限公司位于岚皋县城关镇罗金坪开发区5417㎡医疗卫生用地的使用权(岚政地字(201*)**号)及住院楼-1/11F共10227㎡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地字第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岚住建(城)建字第20**-0**1号)所有权予以查封。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