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与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0649号 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朗海公路口329国道线南。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银翔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体育场路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与被告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