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1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银翔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6407-4。
法定代表人:张湧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谭家岭**路**号**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07942元,支付违约金1163324.4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的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车辆已书面查封,名下房产一时难以处理,无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