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与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0649号
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朗海公路口329国道线南。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银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体育场路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与被告余姚市宏宇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浙江余姚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朗霞净化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