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高邮市汇晟通讯器材经营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322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邮市汇晟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八桥中心路29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诉被告高邮市汇晟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