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544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2元,依法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