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