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京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京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四望亭路46号-10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西路5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京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所作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8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京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3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