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124号
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07元,减半收取计58653.5元,由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