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026执恢46号 申请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路桥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宏达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追偿款4583998.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95元、执行费48240元。本院受理执行。执行中,宏达路桥公司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2022)甘1026执834号案件以终结执行结案。结案后,宏达路桥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区××路××号楼××幢××室(不动产权证书号:1175112024-11_1-1-31-11101~0)房产一处、有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室(不动产权证书号:1075104014-6-1-31-40302~0)房产一处,已依法轮候查封。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将***限制了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宏达路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6执恢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