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022执201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有与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运输费1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案件款13670元,执行费1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0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