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0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的(2021)甘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14535957.22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95元,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以工程款9501150.62元)计算,双方协商共计支付60万元,剩余所有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质保金利息2020年10月1日(以质保金5034807.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2、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6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支付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款4583998.89元,案件受理费49095元共计4633093.89元、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向陕西金山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890614.59元,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向***追偿3890614.59元,两笔共计8523708.48元抵顶本案债务。3、下剩本金、质保金6012248元、利息60万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95元,共计6728543元,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6728543元,并交纳执行费82052元。
本院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2052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