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124号 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07元,减半收取计58653.5元,由原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