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7民初2805号 原告:***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路东海太阳城14幢501铺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小区2号楼3401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