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宏金虎,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审第三人:任自强,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宏金虎、任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