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陇东大道与北地东路交汇处凤凰大境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解放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宏金虎,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审第三人:任自强,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宏金虎、任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