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6756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