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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13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521777。
法定代表人:成相海。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二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02759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1441.39元、诉讼费9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二区1幢2单元601室、602室、1302室、1501室、1502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浙(2019)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截至2022年5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1.36元,扣除罚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000元的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131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