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242号
原告磐安县***永恒建材商行,住所地:磐安县***庄头村下处37号。
经营者卢宝清,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鸿,浙江守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应有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永恒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盛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永恒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美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