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9106号
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2450720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南联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深南电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12589858,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希望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深南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台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