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32执保2704号之一
申请人:尹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梁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某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申请人尹某与被申请人梁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某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0000元及相应财产。申请人尹某以华安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350000元、保单号为612230104602025000316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尹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