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430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L3C43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詹滨里26号楼2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天津市睿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