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7284号之二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35461422C),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6.5元、保全费1253.13元,由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