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16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坚,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多湖街道宾虹东路**融景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83692W。
法定代表人:赵永高,执行董事。
第三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住所地金华市金**孝顺镇中一村
负责人:孙伟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