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611号之一
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商银路538号国际金融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如,上海纬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99号融景湾大厦1201室-1212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赵永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逸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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