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4205号
申请执行人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保集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54983692。
法定代表人赵永高。
被执行人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石门农垦场内机构代码:733807493。
法定代表人温桂花。
申请执行人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60000元及利息,已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短信、电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万象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4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