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2665号之一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