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陕0102执466号
西安某有限公司:
你/你公司与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2民初610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1月0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庭汇报履行结果,逾期不履行,我院将强制执行,并给予相应处罚:
1、交纳案件款19422.85元及逾期利息;
2、交纳本案执行191元;
开户银行:中国某西安鼓楼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某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户账号:XXX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某联系电话:XXX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