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6608号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明。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2025年10月17日,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