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502民初57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街道环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6年4月2日,原告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元,由广州市白云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