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9789号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江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211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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