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2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1963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所有的京GX××××、京NH××××、京NH××××、京N3××××、京N3××××、京NH××××、京N3××××、京E6××××、京E7××××、京QK××××、京N3××××、京N8××××、京N3××××、京N3××××、京N3××××、京NS××××、京QR××××、京A8××××、京N0××××、京N8××××、京QS××××、京PZ××××、京P7××××、京P7××××、京PB××××、京E3××××、京PY××××、京Q3××××号车辆可供执行,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京N3××××、京N3××××、京N3××××号车辆已过户,京NH××××、京N3××××、京N3××××、京PY××××、京Q3××××号车辆已转出,剩余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扣押,但由于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未果,后报公安临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104000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44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