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财保269号
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的出资比例为6.55%,折合人民币8,3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261188390145667542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位于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的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的股权6.55%,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