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983号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方台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75841153。 法定代表人:万创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7865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干事。 被告:四川川空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40015048J。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空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