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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4260号
原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理,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缴纳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胭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郑瑶
代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