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闽0203执37号
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闽0203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1696.6元,执行费825元及诉讼费2304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61696.6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至此,(2022)闽0203执37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