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民初3219号
原告:福建顺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福建顺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鸿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顺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顺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顺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曲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