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88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恒,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格仑特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7号20号楼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39846873。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86100803C。
法定代表人:张伟,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6层60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57206234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格仑特新能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卿
审 判 员  艾江月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