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7274号
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528号湘诚万兴816、817、818、819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伍 丹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佳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