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117号
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528号湘诚万兴816、817、818、81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诚现代城市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