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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某某公司与福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902民初1918号 原告:宁德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 原告宁德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宁德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德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