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3285号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领智路56号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中海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创业大厦1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