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松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303号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