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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郭溪街道景德东路(郭溪三小旁)附近,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温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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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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