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7346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徐达